随后商毅又立刻趁热打铁,宣布在马家寨及其周边的十七个村子,成立人民公社。
其实人民公社制度,是商毅早在山东时,就以经开始构思的,在农村建立的基层组织制度。同时这也是打下马家寨之后的另一个重点工作,一但在马家寨的人民公社制度试点证明有效,就将作为以后自己的统制范围内的农村基层付组织制度。
在另一时空里,人民公社制度从1958年开始,到1985年正式取消,一共存在了二十七个年头,但直到商毅穿越之前,在极个别特殊地区,还保留着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是以农村生产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模式,同时也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农村的政权单位,又是农村的生产经营实体,公社实际取代了乡镇级的政权,而公社书记不仅要负责党务,还要经管工农业生产、民政等事务。
从后来的评价来看,人民公社制度的利弊都是十分明显的,从利的方面来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二十七年,是中国政府有史以来对农村社会基层、农民控制最为得力的二十七年,中国古代近两千年的那种政权不下乡,由宗族豪强把持农村基层权力的状况,基本得以消除。而从弊的一面看,由于公社管得过多过宽,造成机构膨胀,体制僵化,而分配制度又过于平均,使社员生产积极性不高。使每个劳动力的实际农业生产率都在不断下降。越到后来,就越是明显。
不过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在天朝建立之初,百废待兴,经济发展缓慢,生产力水平落后,全民文化素质低下的时代,人民公社制度确实起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农村的初级医疗服务、普及教育、农业水利化、机械化等等都在这一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只不过到了国家秩序稳定下来,生产力和文化素质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之后,人民公社制度的局限性也就一步一步放大起来。一直到了不得不取消的地步。
可以说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取消,都是历史的必然,不存在对错的问题。
不过在人民公社体系下权力的高度集中,对人力物力的强大支配力,对农业基层的有效控制力,对商毅现阶段的发展来说是极有吸引力的。可以说在现阶段里,人民公社制度在理论上还是利大于憋的。而且在另一时空里天朝建国之初,生产力水平比现在也高不到那里去,因此当时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现在也能实行。当然人民公社制度是否真的有用,还是要看试行之后的效果。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同时商毅并不打算完全照搬另一时空里的人民公社制度,毕竟他看中的不在于农业生产而是民政管理,只是希望人民公社制度可以有效得把农村的行政、民生、治安、教育、军事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能够有效控制,又完全依附于自己的农村基层组织。而且为了改进人民公社制度使农业生产率不断下降。商毅也和众人讨论,并结合后世的一些修改,而制定出的新人民公社制度。
首先商般确定,人民公社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农村基层行政,在体制上接受商毅属下的民政司的领导,而在具体事务上接受各个专业司的领导。人民公社行政上隶属海盐县管辖,但在公社成立之初,仍然将由民政司直接管理,以后再移交,主要的具体规定有:
一、这个人民公社定名为第一人民公社,将马家寨改名为马家村,成为第一人民公社的机构驻地。公社管理体制采用三级管理:公社—村—社员小组。社员小组是最基本的单位,每十到十五户组成一个小组,组内有正副组长,负责政令的传达、督促,对社员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管理。
村为高一级政权,每村的人口必须达到三百户以上,五百户以下,户籍不足,则以就近的原则,与其他的村子合并,设有村委会,设村长一人,副村长一人,文书一名,村委会下设生产大队、民兵组、妇女组、牲口机具组。管理全村的生产组织,派工管理,民兵训练,统一使用大型农业机具和牲口。
村委会由本村自行选举产生,毎户一票,三年一换。换届将在公社的监督下进行。每年对村委会进行一次信任投票,达不到六成票数,即重新选举村委会。
公社最高级行政单位,设有社部、财务科、生产科、宣传科、民兵队、妇联、卫生站、学校等一系列行政和科教文卫部门。公社的管理人员均由民政司指任,以后将逐步移交给地方县政府管理,不过目前还缺少足够的专业人员,只能逐步完善起来。
二、公社采用户籍制度。以户为基本单位,生产、分配、税收也都以户为单位,单身汉也要自立门户。注册人口无论男女老少都称为“社员”。社员中十八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和十八至四十岁的女性,称为全劳动力。十三至十七岁、四十六至六十岁的男性和十三至十七岁、四十六至五十五岁的女性,称为半劳动力。不在此年龄段内的称为辅助劳动力。
社员在公社内,将享有住房、上学、医疗等免费权利。但也为出工、参加民兵、入伍参军等义务,在原则上,每个半劳动力和全劳动力男女,除非招工、参军或者上学,都必须参加公社的指定派工,在出工期间,社员的饮食都由公社负责,异地出工,还将提供住宿,并根据用工情况,给予相应的工资。如果辅助劳动力愿意参加派工并能完成的,同样可以获得工资,但是对出工不做具体规定。
非出工的时间,社员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公社不予干涉。
三、重新丈量土地,重新分配,每户以四口人的标准,将分配三十亩的基本土地,毎多一个全劳动力可赠加两亩,多一个半劳动可赠加一亩,但以三十六亩为上限。不足四口人标准,以四口人计算,家中人口较多,可以分家增立户藉,获得分配的土地。但同时也规定,在分家时候给予土地的只限于已婚夫妇,单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户籍,但不能享受分配地,必须等结婚之后,才能分配土地。
家里以有土地的,有地契为准的,公社都将承认,没有地契,只要公社调查属实,也将予以承认。而拥有土地不足三十亩,则赠加到三十亩基本土地,并享受赠加土田;超过三十亩,不足四十亩,则不在分配基本土地,但仍可享受赠加土田,上限是十亩。超过四十亩则不分配赠加田亩。
分配的土地为各户的为私有土地,统一称为自留地。在自留地种什么,一半由户主自己决定,一半由公社指定。但税收将以自留地的全部田产数量为基础计算,同时自留地也可以继承,出租、买卖、转让。但必须经过合法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效。
另外盐村不参与分地,另行安排。
四、剩余土地在未分配出之前,都为公有土地,由各村的村委会组组社会小组人员进行统一派工耕种,收入按三三分配,即三分之一上交政府,三分之一上交公社,做为公社的派工工资,其他部门、福利的资金来源,三分之一村里保留,由村委会进行统一分配使用。但公社和村季会使用分配资金,必须明文公开,每月交纳一份财政报表,接受所有社员的监督。
五、对于新开垦的荒地将分为两种,一是由公社统一组织进行开垦生产,这样的土地归商家军所有,产出按三三分配,由社员自行开垦的荒地,则由各户自己所得,但在开荒之前,必须要上报公社备案。并做为每户税收的依据。否则公社将不予承认。
和另一时空里的人民公社制度相比,两个最大特点,“大”和“公”,商毅基本都放弃,主要是引用人民公社的组织行政结构,同时也没有将所有土地都收为公有,实行过单一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而给农民保留了自留地和相当大的自主性。在分配制度上,也没有釆用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还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多劳多得。
当然这些改变都是商毅参考了另一时空里对人民公制度的后续改革和完善措施,虽然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病,在保留了人民公社能集中力量的基础上,还是能够充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比最初的制度要显得灵活的多。
当然这五点规定只是一个大体的框架,下面还有许多细则,如公社、村委会的职权范围、社员能够亨受那些福利待遇以及义务等等,因为过于繁琐,因此商毅并没有在大会上公布,以后将会以文件的形式,下传到公社以下各村的村委会。